一、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适用范围
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的;
2.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服的;
3.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的;
4.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5. 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三、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条件
1. 申请人必须是具有法定资格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及其他税务当事人;
2. 申请人必须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3. 申请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
4. 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提出复议申请。
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程序
1. 申请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议申请;
2. 税务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
3. 税务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
4.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期限
1. 税务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2. 重大、复杂的案件,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
3.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决定。
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
1.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应当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2.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七、税务行政复议的效力
1.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具有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应当依法执行;
2.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原具体行政行为自动失效;
3. 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申请人、第三人不得再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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